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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与货物一起报关出口,该包装物可以退税吗?
留言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7:58
回复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如果包装物和货物是分别报关的,即在报关单上分别显示了包装物和货物名称的,在取得包装物的进货专用发票后是可以申请退税的;但如果外贸企业购入的包装物是并入货物中报关的,即作为货物的一部分直接按货物品名申报了,那么就算该包装物有取得单独的进货专用发票,但由于无法做到与出口商品名称一一对应,因此不能申请退税。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报关时如果包装物并入货物中按货物品名报关,则包装物是以货物名义申请退税的;如果该包装物与货物分别报关,在报关单上分别显示了品名,由于包装物属于外购商品,因此原则上是无法申请退税的,但如果符合财税2012 39号附件4及税务总局公告2013 65号所规定的“组成成套产品”、或符合财税2013 39号附件5所规定的“列明生产企业”,在提供相关退税材料并咨询确认主管税务部门后,也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回答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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