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核查2021年到2023年报关单金额与出口收入确认不一致的问题,发现很多企业未及时确认收入和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那关于生产企业相关申报期限,具体是如何要求的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注: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免抵退税应在出口并按会计做销售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各申报期内收齐单证、信息齐全后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期限内收汇或单证信息未收齐的,在期限后收齐继续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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