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备案表填表说明详见《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1。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和部分特殊业务退税的纳税人,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提供资质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只需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