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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赠送一批货物或者样品给外商,不收汇,可以申请退税吗?
留言时间:2024年10月11日 18:00
回复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出口企业赠送给外商的货物或者样品不属于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不符合出口货物的定义,因此不适用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回答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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