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完出口退税后,发现无法收汇,此时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做分析处理:
第一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是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的情况,适用退(免)税政策,企业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是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目前共设立了十类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第二种,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以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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