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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外贸企业从事加工性质的业务,商品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吗?
留言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8:42
回复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第二款第五条规定:


 


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综合上述政策要求,一般实务操作中,外贸企业购进零部件后再进行组装,其出口的商品名称与购进的零部件商品名称中的其中一个能保持一致,且对应的计量单位也是一样的,那么是可以申请退税的,如果出口的商品名称与其购进的零部件商品名称完全不一样,或计量单位无法对应,则不能按照退(免)税的政策去申请退税。

回答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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