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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抬头报关模式下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8:33
回复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答:双抬头报关就是出口企业在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在“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这两栏填写的不是同一家企业。


 


‌境内发货人‌:指的是负责将货物从境内发出的一方,通常是由货物的生产商、贸易商、物流公司等担任。在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需要提供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海关进行监管和联系。


 


‌生产销售单位‌:指的是实际生产并销售货物的一方,通常是由货物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担任。在报关单上,生产销售单位需要提供其名称、地址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如品牌、型号、数量等。


 


目前的双抬头报关普遍都是以委托代理出口为主,“境内发货人”为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方。


 


那么,委托代理出口是否能退税呢?以下我们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来做一个分类。


 


第一: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出口。


 


什么是外综服企业,它指的就是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如果委托方企业委托外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那么可以由外综服企业代委托方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而委托方企业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外综服企业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非外综服企业)出口。


 


这里的外贸企业(非外综服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再提供相关资料后,也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外贸企业(非外综服企业)是不代理退税的,而是由我们的委托方企业自行申报出口退税,前提是委托方企业需要取得外贸企业(非外综服企业)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回答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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