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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出口企业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还是免退税办法?
留言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8:26
回复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生产企业‌,特别是那些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时,是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免抵退税办法


 


▶免税‌:免征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金。


 


▶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当期内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包括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以及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能力,它们是采购货物后直接出口,不涉及生产环节,在‌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时,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免退税办法


 


▶免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退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简称3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见39号文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明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39号文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根据3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

回答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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