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货物除外),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
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适用39号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是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
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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