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本月起申报系统也做了同步升级。
那么企业在办理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呢?我们根据政策内容简单整理了一下: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出口企业的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是采用离境即退税方式办理预退税的,在正式申报退税后的15日内留存备案单证时,由于还未实现销售,所以涉及的出口合同或销售订单可以使用海外仓的订仓单、或者自有仓库的所有权属证明、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等进行替代,另外缺少的销售记账凭证或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可以在实现销售后的15日内再留存备案。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扫码添加专属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