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清单是保税业务才有的单据,如监管区域企业从境外购入保税货物进入监管区域、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出区离境、监管区域内货物在监管区域之间流转业务才会出具备案清单,正常的货物进入保税区等监管区域拼箱后直接出口的属于直接出口业务,是没有出境备案清单的。
当境内出口企业把货物先报关进入保税区进行仓储,之后再实际离境出口,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就需要提供备案清单,且出口日期以备案清单为准,而非货物进入保税区时的日期。
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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