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6年1月份发生出口销售额分别为1月1日10万美元,1月4日20万美元,1月8日30万美元,在当前的增值税新政下上述3笔出口销售额该如何选择汇率进行收入确认呢?
如果A公司选择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折合人民币计算时使用的折合率,由于2026年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当日并无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可以直接适用上个月最后一次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经查询2025年12月31日官方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0288元,因此最终收入确认为:(10+20+30)万美元×7.0288=421.728万元人民币。
如果A公司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折合人民币计算时使用的折合率,由于2026年1月份官方首次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时间为2026年1月5日,所以1月1日至1月4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应参考2025年12月31日官方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经查询2025年12月31日官方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0288元,2026年1月5日官方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0230元,因此最终收入确认为:(10+20)万美元×7.0288+30万美元×7.0230=421.554万元人民币。
纳税人需要注意,一旦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是不得做变更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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