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的。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可以备案为生产企业,其下列出口货物视同自产货物: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者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加工货物视同自产需同时满足: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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