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单一窗口——在线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数据采集——保存。
录入收汇情况表需注意:
1. 已收到外汇,填已收汇情况,无需填视同收汇情况;
2. 未收到外汇,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填视同收汇情况(后附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3.若报关单上的一项货物,部分已收汇、部分符合视同收汇情况,将已收汇和视同收汇分开填写;
4. 如果存在同一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对应多个收汇凭证号、多个视同收汇情况的,需保存并新增录入多条数据。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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