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简称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有:
(1)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模块,生成并提交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说明详见16号公告附件1)电子数据;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和部分特殊业务退税的纳税人,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提供资质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综上所述,新办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提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并准备好所需的各项资料,以确保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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