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发生退回主要分三种方式。
一、以“退运货物”监管方式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
(一) 适用范围
1、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
2、根据〔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3、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二) 免抵退系统操作
在免抵退系统中申报《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并在申报明细中红字冲减数据,冲减原出口销售额;
二、以"修理物品"的方式退运回国内工厂维修后复出口
(一) 以修理商品保证金方式退运返工后再复运出境,适用范围:
1、各类进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3、需要缴纳与税额相等的保证金,货物退运后需要在6个月内维修完毕复运出境才可退还保证金。
(二) 免抵退系统操作
1、返修期间:无需调整原免抵退数据,但需保留维修记录备查;
2、复出口申报:按正常出口流程申报,在备注栏注明“返修复出口”以关联原退运记录。
三、以“保税维修”方式退运到海关特殊监管区
(一) 适用范围
这种方式比较少见,一般境外出口退回的货物退到具有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即出口加工区,保税维修只针对原产中国出口的产品,并且在保税维修目录内的产品才可以进入保税区进行维修。
(二) 免抵退及账务处理
对于保税区的维修再出口,其免抵退申报与上述第二种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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