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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已经申请了《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作废吗?
留言时间:2026年04月28日 18:06
回复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答:一般情况下未使用的证明可以作废,但是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


 


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回答人: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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