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情况下未使用的证明可以作废,但是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
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