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出口货物在上船前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内陆费(指货物从出口企业运送到港口码头的费用)、操作费等国内费用,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发票的,应该开具带税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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