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地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机构有进出口自主经营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进出口自主经营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4)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况的申报退(免)税地点。
(二)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机关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审核、调査评估、复审、核准、预警分析、综合管理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