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申报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资料、出口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及相应电子信息等。由于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已实现无纸化管理,这些申报凭证无需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和计税依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外贸型和生产型两种企业类型,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需要区分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用于出口的,要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先将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发票办理退税勾选确认。只有进行退税勾选后,发票才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申报。
2. 与外贸企业不同,生产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无需区分用于出口业务还是内销业务,符合抵扣条件的,直接进行抵扣勾选即可。生产企业出口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做退税勾选,而是做抵扣勾选。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步骤与勾错后的纠正方法,敬请留意“上海出口退税网”的相关内容。
(二)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税后,海关开给企业的缴款凭证。
1. 海关缴款书有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和双抬头海关缴款书。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指: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指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之一,其增值税额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进口货物复出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做为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无论用于抵扣还是退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需要确认后才可使用。
3. 对于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不需要进行数据采集,可以直接勾选确认或退税勾选。以下几类海关缴款书需要进行数据采集:
(1)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2)未能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海关缴款书相关电子信息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3)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三) 出口货物报关单
1.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经海关审查,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是货物出口与否的基本证明,是划分企业申报货物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的重要依据,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的凭证之一。
2. 实操中一般会遇到两种版式的报关单,一种是横版的报关单,右上角有“仅供核对用”的字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预录单。一般由货代提供或者由企业从单一窗口取得。自主取得预录单流程如下文:单一窗口打印报关单或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流程。另一种报关单是竖版报关单,在右上角有“出口退税联”字样,出口退税需要此联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取得。
3.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4. 电子口岸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方法,敬请留意“上海出口退税网”的相关内容。
(四) 出口收汇资料
1. 出口收汇资料主要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取得的银行结汇水单或通知单等凭证。出口货物必须收汇才可以退税(视同出口的货物除外)。
2. 四类企业申报退税必须提供收汇凭证,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可以先退税再收汇,但必须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收汇或者视同收汇。
(五)出口发票
1. 出口企业发票的开具不仅是交易的凭证,更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一环。货物报关离境后,除了配套的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出口发票的开具并非所有地区都强制要求。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在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并不要求出口企业额外开具税务发票,此时企业可以遵循相关规定,仅提供关单上配套的商业发票即可。然而,在另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则明确要求出口企业(特别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报关后开具税务发票。
2. 出口退税收入开具出口发票(增值税平台普通发票)税率选择“0”还是“免税”,虽然结果一致,但实务操作中,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要求,建议出口退税收入开具出口发票时税率选择“0”。
出口退税申报凭证是出口退税申请的重要单证,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规定了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详细讲述“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管理要求,敬请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