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贸易的发展,不少出口企业在贸易中会采用国际快递出口的方式寄送出口货物。国际快递出口具备方便、快捷等优点,适用于样品及小体积货品的出口。同时,相较传统的海运出口,其需要整理的单证材料也更为简单,极大地解放了单证整理人员的双手。但尽管如此,采用该方式出口产品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
那么,采取国际快递形式出口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注意什么呢?解答如下:
一、采取国际快递出口的形式是否可以办理申报出口退(免)税?
快递出口的货物只要能按规定报关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以及出口环节的相应资料,就可以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其中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特别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留存邮政收据或快递面单时能尽量清晰体现出口业务涉及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收发货人、快递单号等信息,避免出现字迹不清、污损或特意打上“马赛克”的情况。
在出口退(免)税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在采取快递形式出口后,未将快递单妥善留存,导致出现“备案单证不齐的情形”,而相应的出口业务也只能适用免税政策。另有出口运输单据内容与报关单不符的情形,下面请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22年度,调查评估人员对A企业某单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报关单上货物毛重为30KG,而快递面单上重量为5KG,重量差距悬殊。经企业确认,造成该差距的原因为面单录入时错估了物品的重量,又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调查评估人员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案例二
2021年度,调查评估人员对B企业某单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报关单上货物品名为“无线网卡”, 而快递面单上货物品名则为“硬盘”,货物品名不一致。经企业确认,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业务员疏忽录错品名,但其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调查评估人员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以上两个案例,
由于A、B两家企业因疏忽
使得出口运输单据内容与报关单不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故调查评估人员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除以上情形外,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其他情形也都会影响到退税款的正常办退。若涉嫌出口骗税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法处罚。
温馨提示:在外贸出口交易中,一定要重视单证内容的一致性哦!
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出口,各环节相应的单据一定要妥善留存,只有这样,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才能一路通畅!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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