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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状态: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0日。

 

三、3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17日。

 

四、4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8日。

 

五、5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22日。

 

六、6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16日。

 

七、10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7日。

 

八、11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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