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为外贸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报关出口货物一批,未取得购进货物发票,出口收入适用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还是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
【解析】
一、出口收入及税务处理分为三种情况:①出口免退税,即:退进项税额、免征销项增值税(又免又退);②出口免税,即:进项税额不予退税、免征销项增值税(只免不退);③出口征税,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计征销项税额(不免不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二、上述案例未取得购进货物发票,显然不能满足出口免退税条件(购进货物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不符合①出口免退税的情况。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第(二)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很显然,案例中未取得购进货物发票,不能满足出口免税条件。
四、综上,外贸企业未取得购进货物发票,应视同内销征税。
五、那么哪些情况下,无进货发票可以享受出口免税?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模式1039)无进项票可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模式9610)无进项票可以免税。
根据财税〔2018〕103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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